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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了个假证


时间: 2026年9月30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奉节县永安街道高架桥外,"宸扬消防" 的门面房略显冷清。年过五旬的黄继元守在这里,面前堆着的不是消防器材,而是一摞卷边的卷宗、快递底单和盖着红章的法律文书。这些材料记录着他过去近八年的经历 —— 从环彬・白帝天下四期工地上的负责人,到被法院判令支付九十余万元工程款的被告,再到为一桩判决四处申诉的企业经营者。

一、一份九十万元的判决

2017 年,黄继元任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负责人。这一年,分公司先后从重庆宏翔市政、重庆广牧建筑两家总包单位手中,承接了环彬・白帝天下四期 3 号、5 号、6 号楼主楼、13 号楼商业楼及 16 号楼幼儿园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同年 4 月和 10 月,分公司先后与一名叫曾江的男子签订两份《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部分楼栋的水电、消防预埋及安装劳务交其施工,计价每平方米 15 元至 28 元不等。

2020 年 1 月,曾江将分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全部工程由其组织施工。案件经重庆二中院指定,移送云阳县法院审理。2022 年 5 月 13 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人工费总额三百五十一万一千九百余元,扣除借支和代付工资后,判令分公司支付曾江工程款八十七万余元,加鉴定费合计九十一万三千余元。

一审判决经重庆二中院二审维持、重庆高院再审驳回,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份写在情况说明里的 "假证"

判决生效后,分公司并未停止查找证据。2024 年 3 月 2 日,一名叫李方平的男子写下一份手写《情况说明》,内容足以让原审判决的一块基石发生动摇。他写道:"我李方平在环彬江城云阳法院法官面前做了个假证,当时由于曾江送了一捆电缆电线给我作为好处费,另外我儿子结婚又送了人情。曾江叫我帮忙做假证,当时曾江先到环彬几分钟,曾江给法官打电话叫法官过来,后面法官开的警车随后就到的,法官是位女同志,另外法官录了很多笔录是陈永学帮忙说的,我其实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到场签了个名而已。"

事情要从 2022 年 5 月 5 日说起。那天,云阳县法院的法官驱车从云阳赶到奉节,在环彬江城对李方平、陈永学两名证人进行询问。在一审判决书中,这两份《询问笔录》被作为 "进一步佐证案涉工程系曾江组织人员施工" 的关键证据。然而,分公司方面发现两处疑点:李方平笔录首页有人用钢笔写下一行批注 ——"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双方同时在场,属于程序违法、虚假作证";而李方平在情况说明中称,笔录内容并非他本人陈述,而是另一名在场证人陈永学代为讲述,他只是签了个字。

三、十九名工人的口径

如果说李方平的翻供是一颗 "炸弹",那么另一组来自公安机关的材料,则构成了一张更密实的证据网。

2023 年 3 月至 4 月,奉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因办理相关案件,先后对案涉工程的十九名工人进行询问,形成了十九份《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这些工人的表述惊人地一致:谭帮立说,是黄继元把消防预埋安装工程分包给他的,他是现场负责人,"我不认识曾江";曾凯说,他是黄继元叫去做消防水安装的,二百五十元一天,由黄继元发放 —— 值得注意的是,曾凯与曾江系叔伯关系,但他明确表示 "曾江对我做的活不进行管理和安排";冉从恩、吴全兵、张友福、余清、刘健平、朱绪成、周少西、吴云安、童治存、黄继军 —— 这些在原审考勤表上反复出现的名字,在公安询问中几乎众口一词:是黄继元叫去的,工资是黄继元发的,不认识曾江,或者虽认识但 "不清楚他做什么"。童治存更告诉民警,他在工地上 "帮黄继元管考勤、帮他招工人","都是黄继元发的工资"。

更耐人寻味的是曾江本人的陈述。2023 年 3 月 1 日,他在奉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承认:"先期部分(工资)是我支付的,后期是黄继元公司代发的";"工程上所有材料都是黄继元购买的"。他同时确认,2018 年 11 月被任命为现场经理,月薪八千元;2019 年 9 月 4 日结算时,他领取三十四万六千元,支付工人工资十八万七千余元,"剩下十五万一千七百元就等于黄继元支付我个人工资"。在 4 月 7 日的第二次询问中,他列举数十名由黄继元 "介绍来" 的工人,但这些人被逐一询问后,多数人称不认识他,更谈不上受其管理。

这组证据指向一个事实:曾江完成的,是 2017 年的给排水、强电预埋;2018 年起的消防安装等工程,工人由分公司招录、工资由分公司发放。换言之,合同约定的范围与曾江实际完成的施工,并不重合。

四、一张结算单与五万一千八百八十一元

在分公司一方看来,这个案子本不该有这么多争议,因为双方早在 2019 年 9 月 4 日就结过一次账。

那天,曾江在黄继元的办公室签下一份《结算说明》:已支取人工工资三十四万六千元,支出工人工资十八万七千八百二十一元,剩余十五万八千一百七十九元,作为其本人 2017 年开工至 2019 年 9 月 4 日的工资。同日,分公司出具《欠条》,载明 "今欠到曾江环彬工地 2017 年至 2019 年 9 月 4 日截止日工资 51881 元"。2020 年 1 月 11 日,分公司又向曾江邮寄《告知书》,再次确认 "下次曾江工资 51881 元整",并请他开具发票后领取。这三份书面材料,曾江对其签字真实性并无异议;他在公安机关的笔录里,也承认了结算的事实,承认了每月八千元工资的约定。

但一、二审判决没有采信这份结算。理由是:《结算说明》只有曾江签字,没有分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形式要件;《任命通知书》出具于 2018 年 11 月,彼时工程 "已经竣工验收",再任命曾江为管理人员 "明显与常理不符"。

于是,一桩经双方书面确认、仅欠五万一千八百八十一元工资的纠纷,被法院按工程款纠纷重新计算,判出了八十七万多元。案由也从立案时的劳务合同纠纷,被改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结算单上的签名是真的,结算的金额却不算数;双方早已算清的账,到了判决里重新算了一遍 —— 这是本案最让黄继元不解的地方。

五、一笔算不清的账

即便抛开 "工程由谁施工" 的核心争议不谈,仅按一审判决自身的逻辑,这笔账也算不对。分公司方面逐笔核对后,指出了判决中的多处算术问题。

其一,七万元现金借支,判了却漏加。2018 年 3 月 21 日,曾江出具一张七万元的收据,载明事由为 "人工工资和生活费",交款方式为现金。一审判决明确认定 "该笔款项为曾江在被告处的借支",但在计算借支总额时,却只算了二十七万零四百四十元加十一万元,合计三十八万零四百四十元,没有把这七万元加进去。二审判决对此一字未提,直接维持原判。

其二,借支金额舍流水、取收据。判决书表 1 记载,李广印、黄继元向曾江及其妻子肖胜芳的银行转账,合计四十四万零六百六十五元(三十万零五百六十五元加十四万零一百元),每笔均有流水佐证;曾江本人自认的借支数额为四十一万零五百四十元。但判决计算借支时,没有以流水为准,却以曾江单方出具的二十七万零四百四十元收据为准,凭空少扣了十七万零二百二十五元。

其三,一处明显的加法错误。判决书写道,表 1 中 "黄继元向曾江及肖胜芳转账共计 104100 元",经算账后曾江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出具收条载明金额为十一万元,故该部分以十一万元为准。但经实际加总,表 1 中对应各笔合计应为十四万零一百元,判决少算了三万元。按十一万元收条认定,又少扣了三万零一百元。

其四,一笔钱被扣了两次。判决认为,分公司自制工资汇总表中 "2017 年工人工资" 部分,包含曾江代为支付的二十七万零四百四十元,故在计算分公司代付工资时将其扣除。但分公司指出,这二十七万零四百四十元与直接转入曾江及其妻子账户的借支并不重复,判决既把它算作曾江的借支,又在代付工资里再扣一次,同一笔钱重复抵扣,应再扣二十七万零四百四十元。

其五,一笔被采信却未扣减的款项。总包方重庆宏翔市政公司因案涉项目为分公司代付工人工资三十六万九千六百元,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予采信,但在计算应付金额时,却把这笔钱遗漏了。

把这几处加在一起,仅因算术上的出入,判决就多算了数十万元。分公司方面算得很清楚:把这笔账按判决自身的逻辑重新核算,分公司早已超付,并不欠曾江工程款。

需要说明的是,七万元这一笔,一审已经白纸黑字认定为借支,是判决自己在加总时漏了数,并非分公司放弃主张。纯属计算错误,不会因为当事人没有在二审提出而变成 "自认"—— 账算错了,就是算错了。## 六、一份 "超资质" 的鉴定意见

与证人、账目问题同样受质疑的,是一审判决据以计算工程款的那份鉴定意见。

重祥造鉴字(2020)第 414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由重庆祥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人工费总额三百五十一万一千九百余元,是一审判决工程款金额的计算基础。

但分公司方面审查后发现几处硬伤:鉴定人刘漫舟的造价员资格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而鉴定文书出具于 2022 年 1 月,鉴定期间该鉴定人并无有效执业资格;鉴定文书仅刘漫舟一人署名,审核人江丹仅盖章未签字;通过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查询,刘漫舟并未在该鉴定机构注册执业。此外,鉴定范围还纳入了 10B、12 号楼以及 6 号、13 号、16 号楼的消防安装工程 —— 而根据曾江签订的第一份分包合同,6 号、13 号、16 号楼的消防工程 "目前暂只是预埋,安装后面再定",10B、12 号楼更根本不在曾江的合同范围内。合同外的工程量,却被鉴定、判决一并计入了曾江的人工费总额。

一审判决却概括为 "分公司对鉴定金额无异议,只是辩称工程不是曾江完成的",是否完整反映了分公司方的质证意见,值得审视。一个执业资格已经过期的鉴定人、一份把合同外工程算进来的鉴定意见,就这样成了判决的基础。

七、检察建议与一纸回复

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后,事情出现一线转机。

2024 年 5 月,分公司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2025 年 2 月 13 日,二分院作出通知,决定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同年 9 月 9 日,二分院又以渝检二分院民监〔2025〕66 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重庆二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然而,据分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二中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以 "时间久远" 为由书面回复不予再审。

这个理由,让黄继元难以接受。他算过时间:2020 年 1 月起诉,2022 年 5 月一审宣判,同年 12 月二审宣判,2023 年 9 月再审被驳回,2024 年 5 月申请检察监督,2025 年 9 月检察建议送达 —— 每一道程序都在法定期间内推进,当事人没有在任何环节拖延,案件始终在正常轨道上运转,怎么到了法院这里,就成了 "时间久远、不宜查证"?

在他看来,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 —— 证人翻供、公安新证、鉴定资质、账目差错 —— 都是可以逐项核查的法律问题,"时间久远" 不能成为回避实体审查的理由。

八、一封封寄出去的信

从 2026 年 7 月底的快递底单可以看到,黄继元以个人和分公司名义,在前后几天内寄出多封特快专递:寄往重庆市检察院的,是督促跟进监督的申请;寄往重庆二中院督查室、立案庭、院长信箱的,是问责申请、再审申请书和院长纠错申请;寄往重庆市高院的,是民事诉讼申诉书;此外,还有分别寄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全套材料。

在寄往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他特别提出 "异地审理" 申请,理由是一审法官曾应一方当事人联系驱车前往奉节单方询问证人,且两名证人同时在场,本地法院系统已在三级程序中维持了事实认定,继续在重庆辖区审理 "难以排除人情、地方因素干扰"。在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民事监督复查申请书》中,他写道:检察机关经实地走访工地、询问多名工人后出具的再审检察建议,是法定监督意见;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再审,"导致检察监督程序空转"。

九、一个绕不开的法治命题

环彬・白帝天下四期的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塔楼在 2018 年底通过竣工验收,地下车库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则显示为 2019 年 7 月 15 日。分公司一方认为,正是这张验收意见书,推翻了原审关于 "2018 年底工程已完工" 的认定 —— 既然地下车库直到 2019 年 7 月才通过消防验收,那么 2018 年 11 月任命曾江为现场经理,便 "符合施工客观实际",而非判决书中所称的 "明显与常理不符"。

一桩纠纷,从 2020 年 1 月起诉至今,已逾六年。它提出的问题是:当关键证人在判决生效后承认自己作了伪证,当公安机关依职权形成的询问笔录与原审认定截然不同,当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被查出在鉴定期间已经过期,当判决书中的加减法被逐笔查出出入,当检察机关已经正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这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否还经得起重新审视?

黄继元至今仍在等。对他而言,九百多万元的争议金额或许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了结,但 "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回答。

法治的公信力,正是在这样一个个具体案件中被检验的。一份判决的价值,不仅在于它在形式上走完了一审、二审、再审的完整流程,更在于它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经得起证据的推敲、时间的检验和良知的追问。

环彬工地上的灯光早已熄灭,但围绕它展开的这场关于事实、证据与程序的追问,还远没有到结束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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